周鹤诉朱竹清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2:50
原告周鹤,自然情况(略)。

被告朱竹清,自然情况(略)。

原告周鹤诉被告朱竹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双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鹤,被告朱竹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鹤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相恋,2008年8月8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9年3月6日生育一子XX。因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加之了解不深便草率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恶劣,现双方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且无法有效沟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协议离婚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周衍仲由原告自行抚养;三、夫妻共同购买的贵XX车归被告所有;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男方名义对外的债务由男方负担,以女方名义对外的债务由女方负担;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朱竹清辩称:原、被告双方认识两年多才结婚,感情基础是有的,我们从认识到结婚至今近十年,婚后我们的感情也是好的,对孩子及家庭我也有付出,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是原告经常在外面,原告提出的理由不成立,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自行认识恋爱,2008年8月8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3月6日生育一子XX。婚后,原、被告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多次与被告协议离婚未果为由,起诉来院,提出如前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有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关心,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合,有一定的婚前基础,结婚至今亦有近八载,应已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未采取妥善处理方式,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产生裂痕,责任在于双方。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原告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对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予以佐证,故双方今后只要相互信任、互相关心、体谅并加强沟通,达成共识,则可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生活氛围。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鹤诉请与被告朱竹清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胡双全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修云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