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衮天根。
原告衮天泉。
原告衮文卿。
原告衮黎卿。
共同委托代理人衮天根。
被告郑祖江。
原告欧阳应芝、衮天根、衮天泉、衮文卿、衮黎卿诉被告郑祖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忠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应芝、衮天根、衮天泉、衮文卿、衮黎卿的委托代理人衮天根,被告郑祖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阳应芝、衮天根、衮天泉、衮文卿、衮黎卿诉称,2014年10月31日20时,被告郑祖江,在没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非法驾驶贵AG2854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由望城坡沿新村路往小河转盘方向行驶至新村路植物园后门时,由于其驾驶不当将正在过路的行人衮秀峰撞伤,事故造成衮秀峰严重受伤,为了逃避责任及法律的制裁,被告郑祖江没有停车反而加速逃跑,致使衮秀峰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治错过最佳治疗时间,衮秀峰于2014年11月6日在贵阳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治无效后死亡。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丧葬费47126.45元,2、医疗费33607.26元,3、交通费17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5、死亡赔偿金248004.84元(20667.07元×12年),6、被抚养人(原告欧阳应芝)生活费219245.92元(3702.87元×16年),7、护理费2800元,共计553184.47元。
被告郑祖江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原告诉请由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20时,被告郑祖江驾驶其所有的贵AG2854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由望城坡沿新村路往小河转盘方向行驶至新村路植物园后门时,与正在横过马路的行人衮秀峰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衮秀峰受伤,贵AG2854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受损,被告郑祖江现场逃逸。事故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认定,郑祖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衮秀峰承担次要责任。当日衮秀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十四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2976.6元。2014年11月1-6日衮秀峰转至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9715.27元。衮秀峰于2014年11月6日在贵阳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经医治无效后死亡,支付医疗费10876.35元。医疗费共计33568.22元。其后,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遂诉至本院,诉请如前。另查,贵AG2854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未向保险公司投保。原告欧阳应芝系衮秀峰(1950年2月8日生)妻子,原告衮天根、衮天泉、衮文卿、衮黎卿系衮秀峰子女。审理中,原告欧阳应芝提供凯里市清溪街道办事处证明,证明其无工作,无稳定经济来源。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郑祖江驾驶贵AG2854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与正在横过马路的行人衮秀峰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衮秀峰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郑祖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衮秀峰承担次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作为死者衮秀峰近亲属,有权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损失具体为:1、丧葬费,按贵州省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为(3567.92元×6)21407.52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2、医疗费33568.22元,有医疗费发票证实,予以支持。3、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衮秀峰住院7天,按国家机关一般工资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省内),本院予以支持。5、死亡赔偿金248004.84元(按贵州省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667.07元×12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6、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欧阳应芝现年65岁,按2015年贵州省人均消费性支出每年15254.64元×15年÷5为45763.92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7、护理费,原告住院7天,本院按每天130元计算7天为910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以上共计351354.5元。由于被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该费用的80%即281083.6元。由于衮秀峰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应承担该费用的20%即7027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祖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欧阳应芝、衮天根、衮天泉、衮文卿、衮黎卿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护理费共计281083.6元。
二、驳回原告欧阳应芝、衮天根、衮天泉、衮文卿、衮黎卿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64元减半收取9332元,由原告欧阳应芝、衮天根、衮天泉、衮文卿、衮黎卿负担4666元,被告郑祖江负担46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忠明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路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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