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尹泽松。
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泽松锻造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票号为×××,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出票人为贵州安吉航空精密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15日,付款行工行贵州省贵阳市甲秀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6月15日,收款人为安顺市西秀区泽松锻造厂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邹平萍
审判员 涂竹君
审判员 付 雯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融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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