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永进,贵阳市朱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某某,经常居住地……。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某诉称:2001年6月,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相识,于2004年11月29日在朱昌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于2006年2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钟cc。婚后,由于被告喜好赌博,原告经常劝解被告,要求好好照顾孩子,经营家庭,而被告不但不听,还变本加厉,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志趣各异,对于有赌博恶习的被告,凡是原告提及经济问题,被告对原告就是大吵大闹,让原告伤心至极。原告曾于2015年3月3日向观山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被告多次向原告承诺改掉赌博恶习,承认错误,不再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原告出于信任,认为被告有痛改前非的可能,经原告深思熟虑,于2015年3月17日向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此后,被告仍然不思悔改,更加频繁地参与赌博,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基于此,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钟cc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2004年11月29日在贵阳市乌当区朱昌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2月3日生育女儿钟cc(公民身份号码……)。2015年3月3日,原告曾以被告有赌博恶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因考虑被告承诺不再,赌博、承认错误等原因,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当日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现原告认为撤诉后被告无悔改表现,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出如前诉请。
另查明,双方婚生女钟cc现随被告钟某某在广州生活,原告陈述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当事人身份信息、结婚证、户籍证明、(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658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亦经庭审举证核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离婚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法定条件。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已持续近11年并生育有子女,具有一定感情基础,但被告钟某某漠视婚姻,在原告范某某两次向本院起诉与其离婚的情况下,仍然未以实际表现取得原告的谅解,对待原告的起诉离婚不闻不问,丝毫没有挽回夫妻感情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婚生女钟cc,现随被告共同生活,而原告亦未表现出能为其提供更好生活条件的迹象,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本院确定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抚养钟cc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应承担的抚养费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的规定,现钟cc随被告在广州生活,结合庭审中原告陈述其月收入约5000元的事实,本院确定原告范某某每月承担1200元抚养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
婚生女钟cc(公民身份号码……)由被告钟某某抚养,原告范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钟cc独立生活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张铮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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