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2:45
原告陈某某。

被告蒙某某。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蒙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2007年2月被告经人介绍草率结婚,同年7月16日在贵阳市白云区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婚后被告不与原告说话,又不劳动,整天守着原告,纯属自私,2009年2月28日生育长女,取名蒙cc,谁知小孩出生后,被告仍然如此,生活全靠父母供给,连零花钱都没有,确实无法生存。

2013年原告在亲姐的支持下开食杂店为活,被告跟随坐吃不动,原、被告发生口角,被告就返回家中,与父母生活,丢下原告不问死活,确实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诉请原告与被告离婚,敬请依法判决为谢。请求:1、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蒙c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生活费300元,直到18周岁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蒙某某辩称,孩子一直是我在带,我从她商店里出来后就做点小生意,后来又出去找钱。我就是对她关心少了点。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蒙某某于2007年经他人介绍认识恋爱,同年7月16日在贵阳市白云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2月28日生育一女蒙cc。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户口薄、结婚证等证据佐证,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蒙某某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并生育一女,说明双方确有较好的婚姻基础。现双方之间虽有一些矛盾,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多为家庭及子女着想,其夫妻感情或能和好。同时原告陈某某诉请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并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原告陈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韩 龙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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