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兰兰诉韦某某婚姻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2:42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韦XX。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韦XX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XX、被申请人韦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XX称:被申请人韦XX与刘梅结婚后,刘梅已出走五年,韦XX认为双方已自动离婚,故于2014年3月31日与申请人登记结婚。其后,申请人知道此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符合结婚条件。请求判决: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韦XX的婚姻无效。

被申请人韦XX称:申请人起诉的事实属实,同意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27日,被申请人韦XX用曾用名“韦小将”,与刘梅在本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板当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至今未离婚。 2014年3月31日,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韦XX在本市南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况证明》、《结婚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韦XX在与申请人XX登记结婚前,已与他人先行登记结婚,且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申请人作为婚姻当事人,有权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韦XX的婚姻无效。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明宇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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