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文贵,望谟县打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伍某某,1985年8月4日,贵州省望谟县人,住望谟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伍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某诉称:原告父母于2000年10月请媒到被告家说亲,被告父母及被告也同意这门婚事,同年10月2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至今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于2003年12月30日生育女儿潘某某。被告于2011年外出务工,务工期间对原告存有思想偏见,夫妻不能和睦相处。被告于2012年外出打工至今杳无音信。被告的行为令原告心灰意冷,对子女和家庭不尽其应尽义务,现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所生女儿潘某某由原告抚养,随原告居住生活,女儿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由被告支付子女8年的抚养费共计19200.00元;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愿承担。
原告潘某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户口簿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主要证明原、被告双方及孩子的身份关系。2、二泥村村委会证明原件,主要证明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
被告未出庭质证,但以上证据均系有关部门作出,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伍某某在公告应诉期间未提交答辩和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进行质证。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1、打易镇二泥村灯盏坪组组长马正刚的调查笔录一份,主要证实被告外出下落不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经父母包办于2000年10月2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至今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2003年12月30日生育女儿潘某某,现女儿随原告居住生活。2012年2月被告外出务工至今,不知下落。另查明,原、被告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原告庭审中称债务有32000.00元,但其表示自愿自行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原告提交的证据、法庭调取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原告潘某某与被告伍某某同居生活至今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补办结婚登记,该婚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潘某某提出与被告伍某某出解除同居关系,该同居关系即自行解除。原告潘某某与被告伍某某同居期间所生子女潘某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义务,鉴于本案被告外出务工下落不明,该子女现随原告居住生活在一起,若现改变生活环境对此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且经庭审调查查明,原告潘某某现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且愿意抚养子女。故原、被告所生子女潘某某应由原告潘某某抚养,随其居住生活为宜。在原告抚养子女期间,被告应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尽抚养子女的义务。关于子女潘某某的抚育费数额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在庭审中查明被告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且属于农村居民。故本院将结合实际酌情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子女的抚育费8000.00元,待今后原告有能力承担且拒不承担时可由子女另行主张权利。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有32000.00元,原告表示自愿进行偿还,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潘某某与被告伍某某于2003年12月30日生育女儿潘某某,由原告潘某某抚养,随其居住生活。子女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被告伍某某对子女享有探望权,原告潘某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二、由被告伍某某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潘某某子女潘某某的抚育费8000.00元,限判决生效即履行。
三、原告和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有32000.00元,由原告潘某某偿还。
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生效后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长 刘文望
审 判 员 蒙永联
人民陪审员 陈 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德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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