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立恒,男,布依族,1971年4月10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上坝小区。 被执行人李家恒,男,布依族,1974年3月29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龙泉小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于 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家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家恒在三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家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家恒在三都水族自治县安监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李家恒在三都水族自治县安监局工资收入合计人民币220581.5元(案件款175000元、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12月21日迟延履行金14148.75元、2015年12月22日至还清款项时止迟延履行金27257.75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费2525元)。该款由本院派员提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 昌利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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