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忠霞与被执行人重庆卡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6-08-31 12:40
申请人刘忠霞,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重庆卡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址: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145号8-1-50。

申请人刘忠霞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卡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卡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渝BR8671的重型自卸货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同时申请人刘忠霞提供莫良杰、周丽共同所有的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三都县房权证三合镇字第13032102号)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忠霞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卡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渝BR8671的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岑 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蒙玉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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