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河东新区团结大道外侧。
法定代表人:毛有峰,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河县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田冰颖,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农行员工宿舍。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河县支行职工。
被告:罗涛,务农,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罗文武,务农,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罗仕飞,个体医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河县支行诉被告罗涛、罗文武、罗仕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2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河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田冰颖、被告罗文武、罗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仕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河县支行诉称:2011年3月16日,被告罗涛向我行贷款3万元,合同期限3年,总期次为3期,共36个月,还款方式为自助循环,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用途为养殖业。该笔贷款于2012年3月15日到期,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对上述贷款需进行按年还本付息。截止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未履行分期还款约定,原告通过上门、邮政快递等方式向被告进行多次催收,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因被告未履行还款计划,违反合同相关约定,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罗涛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30 000元及利息(本诉讼状所称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2、被告罗文武、罗仕飞对被告罗涛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件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因维护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被告罗涛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没有意见,在农行贷款是事实,还款是肯定要还的,贷了款不可能不还的,只是我一时还不起,在三个月之内还本金。
被告罗文武辩称:我没有义务帮他们担保。
被告罗仕飞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2月9日,被告罗涛向原告申请农户小额贷款30 000元。2009年12月28日,被告罗涛、罗文武、罗仕飞成立联保小组,为向原告申请贷款签订联保承诺书。2009年12月29日,被告罗涛向原告借款并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同时由被告罗涛、罗文武、罗仕飞联保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其中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元,借款用途为养殖业,用款方式为自助可循环方式,额度有效期为2009年12月28日至2012年12月27日,单笔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每笔借款的利率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联保小组成员自愿为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为可循环借款额度的2倍,保证期限为二年。2011年3月16日被告罗涛向原告贷款30 000元,2012年3月15日到期后,被告罗涛未向原告偿还该贷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原告诉来本院。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原、被告一致的陈述、被告罗涛的贷款业务申请表、借款合同、贷款催收通知书、EMS快递回执单、联保承诺书、借记卡明细查询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河县支行与被告罗涛、罗文武、罗仕飞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三被告间签订的联保承诺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借款合同及联保承诺书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在合同约定债务最高余额范围之内履行了贷款发放的义务,而被告罗涛在借款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履行清偿本息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罗涛偿还借款本金30 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被告罗仕飞、罗文武对被告罗涛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问题,因本案借款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按合同约定其保证责任已超过二年的保证期间,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河县支行贷款本金30 000元和利息(利息的计算按约定为:2011年3月16日至2012年3月1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计算;2012年3月16日至清偿之日按在前述的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河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1元,由被告罗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加雄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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