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熊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和被告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3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于2004年1月1日生育长女张某甲,2006年9月16日生育次女张某乙,2009年4月20日生育三子张某丙。2012年12月30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虽然原、被告共同生育三个小孩,但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每次争吵被告都会持刀做出一些过激行为,甚至扬言要将原告全家人赶尽杀绝,同时还对原告父母进行辱骂,导致原告每时每刻都处于惊恐不安之中,特别是被告于去年9月26日将三个小孩丢在家里外出广州,不仅对三个小孩不管不问,也没有与原告进行过任何联系。导致原告完全丧失了和被告继续生活的信心,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依照法律规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原告抚养长女张某甲,次女张某乙、男孩张某丙、被告每月支付每人抚养费300元,至三个小孩分别年满18岁止。
被告辩称:被告之所以原告争吵,是因原告赌博不务正业,经常打骂被告。如果原告赔偿被告15万元或者小孩张某丙由被告抚养就同意与原告离婚,否则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3月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于2004年4月2日生育长女张某甲,2006年9月16日生育次女张某乙,2009年1月1日生育男孩张某丙。原、被告于2012年12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之间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除嫁妆外无其它婚前财产,原、被告无婚后共同财产。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信用合作社贷款30000元,欠被告哥哥熊华文6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证明以及三个小孩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原、被告的结婚证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办理了合法婚姻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要求原告赔偿被告15万元或者小孩张某丙由被告抚养,原告不同意,被告不愿与原告离婚。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被告已共同生育长女张某甲、次女张某乙、男孩张某丙,只要原、被告多交流沟通、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被告夫妻关系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谯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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