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彬彬诉田贵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2:27
原告:田彬彬,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田贵学,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田彬彬诉与被告田贵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彬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贵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彬彬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结识,并成为较好的朋友,被告田贵学有一天跟我说因资金短缺,要我借点钱给他,我认为与被告都是朋友和兄弟了,谁都有困难的时候,于是就借给被告50 000元,并约定于2014年12月16日归还,借款到期几个月后,我打电话催促被告还钱,被告总是找理由来搪塞,后来被告不接我的电话,并且还停机,我到被告家去催债,被告不在家,其家属就是一句话——被告出去找钱了。综上所述,被告是在恶意逃避的债务,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田贵学偿还我的借款50 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田贵学未到庭应诉,也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彬彬与被告田贵学经吴和鹏介绍相识,并成为朋友。2014年9月16日被告田贵学在沿河乌江明珠小区原告家里向原告借款50 000元,并写有借条为据,并约定于同年12月16号归还,该借款现已到期。原告以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时遭被告搪塞且联系不上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 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明、借条、对吴和鹏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田贵学向原告田彬彬借款并协议约定还款期限的行为,属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所以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贵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田彬彬借款50 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 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田贵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加雄

二O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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