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学英诉田忠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2:26
原告:冯学英。

被告:田忠华。

原告冯学英诉被告田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学英、被告田忠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学英诉称:被告田忠华从2002年至今,曾九次向原告借钱,其中第一次借款4000元;第二次借款3000元;第三次借款2650元;第四次借款1500元;第五次借款500元;第六次借款1900元;第七次借款2000元;第八次借款980元;第九次借款4000元,共借款20330元,借钱时被告向原告承诺有钱后一次性将借款归还。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田忠华偿还原告借款共计2033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田忠华承担。

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冯学英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900元的事实。

被告田忠华辩称:被告田忠华与原告冯学英没有任何借贷关系。原告冯学英污告被告田忠华,对其家庭造成较大了伤害,要求原告冯学英赔偿被告田忠华的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并保留起诉原告冯学英的权利。

被告田忠华在举证期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通过庭审质证:被告田忠华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冯学英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田忠华于2008年8月20日向原告冯学英借款1900元,并出具了书面借条;之后被告田忠华在肖登明处借款1500元,由原告代为偿还;被告田忠华因购买手机,再次向原告借款780元。被告田忠华分三次向原告共借款418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冯学英与被告田忠华之间的借贷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冯学英要求被告田忠华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故应由被告田忠华偿还原告冯学英借款4180元。对原告冯学英其他部分请求,因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对被告田忠华抗辩在肖登明处的借款1500元由原告代为偿还后已经偿还给了原告,但被告田忠华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又予以否认,故对被告田忠华的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田忠华偿还原告冯学英借款4180元;限被告田忠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冯学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4元,由被告田忠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贵超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冉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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