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2:26
原告:戴某某。

被告:袁某某,务农。

原告戴某某诉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7月2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被告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某诉称:2002年8月份,原、被告在广东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友谊箱包厂打工时认识,2003年6-7月间两人就同居在一起,2004年4月4日生育儿子袁某。因小孩上户口要被罚款,所以2005年在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县晓景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年幼无知,出于对被告的同情,才使得原、被告生活在一起。多年以后,原告才明白这不是爱而是一种同情和怜悯。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而经常发生争吵,同时,被告不愿意做事,爱赌博沉迷在牌桌上,原告为此多次劝说,可被告就是不听,依然我行我素,为此,双方争吵不断,一旦吵架,被告就对原告拳脚相向,原告曾离家出走三四次,因心痛小孩才又回家,被告也曾发誓会改,要求原告原谅,原告心软了继续和被告生活在一起。可是好不了几天,被告就又恢复恶习。因此,2014年8月,原告见对被告劝说无效,心中对被告完全失望,对此婚姻心灰意冷离家出走,从此和被告开始了分居生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离开家时留有十万元存款,该存款被告在管理。综上,被告的行为极大伤害地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袁某归被告抚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袁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自由恋爱后才组成的家庭,并且生有一子,有感情基础。导致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是原告在外被花花世界迷住了眼睛,被其他男人的花言巧语丧失了心智,原告的行为是对丈夫和儿子的抛弃、对家庭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不做事,沉迷于牌桌,这完全是原告在为离婚编造的借口,被告在广州既当爹又当娘,不但要照顾儿子袁某,而且还要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新城小学从事保安工作,养家糊口。原告虽然一时鬼迷心窍,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告也舍不得动他一个手指,总是苦口婆心的规劝,让她回心转意,哪又有经常拳脚相向的这一说法。被告认为双方之间的感情还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驳回原告的一切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原、被告在广东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友谊箱包厂打工认识恋爱,2003年6、7月就在一起同居生活,于2004年2月10日生育小孩袁某,2006年7月18日在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晓景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纠纷,原告认为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诉来本院请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

在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原、被告一致的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等在卷佐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在外打工认识自由恋爱后,结婚生子,且共同生活多年,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也称其曾三四次离家出走,因心痛小孩又回家与被告继续生活在一起,足见原告爱家恋家,原、被告之间是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只要双方在生活中相互包容、谅解、相互信任、增强家庭责任感,从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着想,仍有搞好夫妻关系、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的可能。同时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沉迷牌桌、对其拳脚相向导致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事实,故原告诉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戴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加雄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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