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帆,贵州精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七星。
被告:席某某,务农,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刘某某诉与被告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帆、周七星、被告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11年底,原、被告因打工在火车上认识,交往半年后,于2012年7月举行了婚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因婚前交往时间短暂,了解不深,婚后双方性格严重不合,经常吵架。被告沉迷赌博、夜不归宿,没有家庭责任感,成天在外面鬼混,不谋求正当职业挣钱养家。因原告至今没有生育小孩,被告对原告更是横竖不顺眼,恶语相向。因被告有一次向原告娘家借钱未果,就开始对原告不管不问。被告生性多疑,当原告在外面打工平时放假与同事或者朋友偶尔外出游玩一下,或者是跟熟人说句话,被告就会威胁原告,不准许原告与他人正常接触交往,并威胁要杀害原告娘家的人。2013年4月份,原告与被告的关系完全闹僵,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二人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未见过面。在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原告也没有个人财产。为此,原告经过慎重考虑,坚定请求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席某某辩称:一、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原告与被告2011年外出打工在火车上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经过交往相互了解,彼此接纳了对方,并于2012年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同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前的相识相爱过程,使得两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础,原告提出“婚前交往时间短暂,了解不深,婚后双方性格严重不合,经常发生吵架”不符合事实。二、原告在诉状中提出“被告沉迷赌博、夜不归宿,没有家庭责任感,成天在外面鬼混,不谋求正当职业挣钱养家”,对此说法,被告不同意,完全是原告在乱说。原告与被告觉得彼此合适才会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关系一直不错,一起到上海、天津等地打工,都有正当的职业。三、原告提出“至今没有生育小孩,被告对原告经常恶语相向,不管不问”,对此说法被告不同意,夫妻间偶尔吵点架是很正常的事情,不是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反而是原告对被告经常无理取闹。四、原告提出“被告生性多疑,不准原告与他人接触交往等说法”不正确。在外打工期间,原告作为已婚女人背对被告经常与一些男性朋友通过手机QQ、微信交往甚密、聊天时语气暧昧,面对被告的询问言辞闪烁,并非被告生性多疑,而是被告曾对原告的言行举止提出过善意的批评。五、原告提出“被告威胁要杀害其娘家人”的说法不存在,是原告提出离婚的借口罢了。六、原告提出“被告与原告关系闹僵,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说法被告不同意。2013年4月后,原告与被告为了家庭生计,各自在外打工,并不是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分居,而是为了维持家庭的正常开支不得已分开生活。七、原告提出“原告与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债务。原告没有任何个人财产”说法不正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有共同债务、原告有个人财产。2013年被告不慎头部摔伤,引起视力下降,在沿河县人民医院医治了半个月后,又到重庆市医治眼睛。为了医治伤病被告找亲戚朋友借钱,现欠下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底在火车上相识恋爱,2012年8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了矛盾纠纷,原告诉来本院请求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一致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在卷佐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破裂,并且被告在庭审中表示愿意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所以,原、被告夫妻间在生活中只要互谅互让,增强家庭责任感,共同创造美好的家庭生活,其夫妻感情是能够建立好的,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加雄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 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