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2:22
原告袁某某。

被告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候春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被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月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和睦,2011年10月20日生育一男孩冯某,2013年共同修建了一栋价值20多万元的房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无债务,也无债权。近两年被告受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变得好吃懒做,不务正业,吸烟、吸毒、喝酒、好赌,当原告劝被告好好为人时,被告不但不思悔改,却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心灵极度受挫,原告已丧失了与被告一起生活下去的信心。所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3、婚生子冯某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11年在广东打工相识,同年11月15日生育一男孩冯某,2014年1月18日原、被告在民政办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2014年下半年,因家庭琐事发生了一些争吵,原告提出离婚,我不同意离婚。

经庭审查明:2010年原、被告在广州打工期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开始同居生活,同年被告之母陈某某在老家修建了一栋房屋。2011年8月15日原、被告在广州举办婚礼,同年10月15日生育一男孩暂取名冯某至今未上户。2014年2月12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这期间原、被告感情较好,结婚手续办理后,由于家庭琐事,原、被告产生了矛盾,为此,双方经常争吵,原告便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原告哥龚某某1000元、姐夫简某某1000元,杨某某3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和被告一致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被告提供的修建房屋合同书在卷佐证,故本院予以确认。

诉讼中,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经过三年多的同居生活,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充分说明了双方婚姻基础牢固,感情较好,由于婚后双方没有更进一步的沟通、交流以增进感情,致使双方出现矛盾而发生争吵,导致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诉讼中,原告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所以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候春刚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谯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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