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阳玉塑包装有限公司诉贵州开阳青利天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20
原告贵阳玉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大堡村。

法定代表人朱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勇,贵州金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明平,贵州金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开阳青利天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双流镇凉水井村。

法定代表人彭文伟,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玉塑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开阳青利天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应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到2015年11月19日,原告始终未交纳诉讼费用。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肇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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