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伟与杨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2:20
原告罗某某,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

委托代理人付友培,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光骏,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友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在网上认识,2013年8月20日双方在开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原告发现被告长期在外赌博和迷恋上网,时常半夜才回家,对家务事从不过问,双方多次发生争吵。2014年6月1日,被告在与原告争吵后离家出走,一直未与原告联系,现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以破裂,没有在一起生活的可能。原、被告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亦无共同债权债务,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被告杨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5月通过网络认识,双方于2013年8月20在开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6月,被告与原告发生矛盾后离家外出离开原告,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来本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结婚证、贵州省开阳县双流镇双永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人田某某的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认识时间短便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法正常沟通。加之在双方矛盾发生后,被告于2014年离家,至今未归,下落不明,足以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肇固

代理审判员  杨先明

人民陪审员  潘 勇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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