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家芬诉杜发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20
原告窦家芬,女,1968年8月28日,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住贵州省清镇市龙滩村。

被告杜发德,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禾丰乡典寨村马头寨组。

原告窦家芬诉被告杜发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窦家芬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窦家芬诉被告杜发德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窦家芬负担。

代理审判员  方成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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