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庭周诉被告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2:17
(2015)西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任庭周,男。

委托代理人任云燕,女。系原告任庭周之女。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马军。

原告任庭周诉被告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与人民陪审员邓金琼、陈兴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庭周及其委托代理人任云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庭周诉称:2014年10月13日,被告马军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20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偿还债务,多次催还后于2015年1月还款4万元,此后原告失去与被告的联系。现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军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出庭辨认核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被告马军向原告任庭周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内容为“今借到任庭周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注:此借款于2014年12月10前归还,借款人:马军 2014年10月13日 ×××”的借条给原告收执。2015年1月,被告马军归还4万元借款,余款未归还原告。原告遂诉至本院,并提出如前诉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中国农业银行户名为任庭周借记卡资料查询、借记卡明细对帐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出示、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军向原告任庭周借款,原告愿意借款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原、被告之间的借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期还款,已属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由被告马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庭周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人民币2350元,由被告马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贾虹勃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方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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