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 系该公司办事员
申请人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安顺市分行营业室于2014年8月8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即出票人某公司、号码为X、金额为X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惠红
审 判 员 张健荣
代理审判员 罗丹云
二O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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