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申请催告终审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2:16
申请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 系该公司办事员

申请人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安顺市分行营业室于2014年8月8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即出票人某公司、号码为X、金额为X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惠红

审 判 员  张健荣

代理审判员  罗丹云

二O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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