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敬凯,贵州维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孙开学。
委托代理人周娟,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原告郭英林诉被告孙开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英林及委托代理人刘敬凯、被告孙开学的委托代理人周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英林诉称,2012年7月8日,被告孙开学因经营缺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5万元,口头约定的还款期到后,被告不能归还借款。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未果。故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被告孙开学辩称,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被告没有收到相应借款,原告没有提供借贷能力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承担利息没有事实、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8日,被告孙开学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经原告催收,被告仍未归还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一张等证据在卷佐证,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借款借条是借款合同的履行凭证,被告辩称没有实际收到借款、且借条上仅有签名没有捺印、签名不是本人所签的理由不成立。从书写的借条内容看,借款人为被告孙开学。虽辩称不本人的签名,但又不申请鉴定,应对该证据予以认定。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而故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应当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孙开学于判决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郭英林借款5万元。
二、驳回原告郭英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被告孙开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进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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