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蒋晓辉,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五峰铺镇刘家凼村3组34号,租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峨岭镇振兴路柏香林车站对面康庆贵家。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004194315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振兴诉被告蒋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振兴以被告蒋晓辉外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蒋晓辉,待找到蒋晓辉后再主张权利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振兴以被告蒋晓辉外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蒋晓辉,待找到蒋晓辉后再主张权利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振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振兴负担。
审判员 邓和芳
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许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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