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杨明春,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侗族,农民,住址同上。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石庆海,从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志强,男,1989年1月2日出生,侗族。
被告赖守团,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8-1号北部湾保险大厦。
负责人李燕。
被告李建忠,男,1997年7月6日出生,侗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诉被告陆志强、赖守团、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经本院书面通知后,其仍未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梅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通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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