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玉明、张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明会,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柳与被告王明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柳以被告王明会已向其支付劳动报酬900元为由,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贵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贵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贵柳承担。
审判员 孟辉
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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