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申旭,男。
被告蔡大均,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娟诉被告申旭、蔡大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娟于2016年1月20日以已与被告申旭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娟自愿承担。
审判员 税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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