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丽诉被告余者斗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06
原告龙丽,女,1982年6月23日生,苗族,农民,住雷山县望丰乡排肖村4组。

被告余者斗,男,1965年1月15日生,苗族,农民,住雷山县望丰乡排肖村4组。

原告龙丽诉被告余者斗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其本人的住址和手机号码均联系不上原告本人,无法向其送达开庭传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龙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退还原告龙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则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俊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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