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余者斗,男,1965年1月15日生,苗族,农民,住雷山县望丰乡排肖村4组。
原告龙丽诉被告余者斗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其本人的住址和手机号码均联系不上原告本人,无法向其送达开庭传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龙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退还原告龙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则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俊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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