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长生与被告王明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2:06
原告金长生,男。

委托代理人张咏、吴忠志,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王明会,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长生与被告王明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以被告已将欠款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长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金长生承担。

审判员  冉友芬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蕾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