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位,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信芳与被告王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信芳以与被告王位达成和解协议并以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信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信芳承担。
审判员 张贵权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 蕾
")被告王位,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信芳与被告王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信芳以与被告王位达成和解协议并以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信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信芳承担。
审判员 张贵权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 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