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澜、张志辉,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夏某。
原告安顺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夏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文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澜、张志辉;被告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原告安顺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所有的位于安顺市某区某路某路段×号楼×层×号商铺面积700平方米,经委托贵州安顺某拍卖有限公司对该铺面租赁权(五年期)进行拍卖,被告夏某中标,与原告签订了为期5年的《租赁合同》,期限从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前三年租金不变,年租金为拍卖成交价478800元,第一年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第二年开始按每半年交付一次,被告必须提前30天将下期租金交付给原告,每超期一天按3个月房租的10%收取滞纳金,第四年、第五年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递增10%。同时,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但被告自2013年8月起便不按约定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收未果。2014年5月8日,原告按合同约定解除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同时强烈要求被告付清拖欠的租金及滞纳金共计395010元。原告催收,被告表示愿意支付,但请求宽限,并于2014年6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原告宽限至今,被告仍然未予支付。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的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及滞纳金395010元(房屋租金359100元、滞纳金3591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延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夏某辩称:租金、滞纳金、逾期支付的利息都不同意还,理由是:1、这个房屋我在某拍卖公司拍买的,在拍卖的时候,是由某公司安排某公司工作人员一个、我一个、我侄女杨某我们三个人去围标,租到这个房屋就是采取这种不正当的手段得的,而不是采用公平公正的方式取得,我租得的房屋是第二层商用房,属于安顺市某中的回迁房,三楼以上作为某中拆迁户安置,三楼以下作为商用,我采取竞标的方式拍卖租得第二层房屋。2012年11月份原告就将该房屋交付我进行经营,2013年2月20日我就与他们签订合同,租期是2018年2月19日止,租金是一个平方57元,前三年房屋租金不变,后面每一年的租金就在原来房屋租金上递增10%,到第五年结束;合同签订后,某公司还收了我5万元的押金,2014年5月我就把租的这个房屋交还给了某公司。房屋租金共支付了某公司24万元,还有5万元押金在某公司。2、合同签订后,我就把该房屋拿来经营火锅店,三楼以上的住户就去卫生局、工商局等地方告我,告我油烟大,血腥味重,以致我无法经营下去。我是从2012年12月底就开始经营的,2012年11月底就签订合同的,我与某公司口头约定给两个月的装修时间,所以合同打出来的日期是2013年2月20日,实际上在2012年11月份双方就签订了合同、交付租金,并扣除了两个月的装修期限;由于上述原因在2013年2月8日我就被迫开始转让,但别人晓得这些情况,无法转让,后来我就约我两个侄儿来开酒吧,我想开酒吧没有油烟,隔音我也做好的,但他们就说是开歌舞厅,卖淫嫖娼,闹得更大,到处告我,酒吧从2013年5月份开始营业一直到2014年1月份关门,某区政府还发过文,叫某公司把该房屋收回,我经营火锅店、酒吧共花了三百多万元,现在我房子被收了,侄儿子到处躲债,我也被迫到贵阳打工。该房屋拆迁的时候,某公司口头承诺作为办公用途,不作为商用,但某公司拆迁房屋后就将回迁的这层房屋作为商用租给我,所以三楼以上的住户就告我。现在我还想起诉他们,但拿不到材料,请不起律师,所以也无法。
经审理查明:原告安顺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9月3日与贵州安顺某拍卖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将某区某路某路拆迁安置×栋×层×号营业用房的租赁权、出租房屋面积约700平方米(五年期)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向社会招租,2012年12月5日,被告夏某以57元/平方米的租赁价从贵州安顺某拍卖有限公司取得该房屋的承租权。同日,原告安顺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夏某签订《租赁合同》,合同载明:“出租方(甲方)安顺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租方(乙方)夏某,乙方在贵州安顺某拍卖有限公司举行的2012-15次拍卖会上经竟拍获得某路某路段拆迁安置×栋×层×号营业用房的承租权,甲乙双方依据平等自愿,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该营业用房签订以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将坐落于某区某路某路拆迁安置×栋×层×号营业用房的租赁权(5年期),面积700平方米,通过竞拍出租给乙方使用……第三条、乙方竞拍得该标的租赁权并签订合同后,乙方的装修期限为60天,装修期间不计租金。第四条、租赁期限为5年,从2013年2月20日至2018年2月19日止。第五条、租金第一年按每3个月交付一次,第二年开始按每半年交付一次,乙方必须提前20天将下期租金交付给甲方,先付租金后使用,每超期一天,按3个月房租的10%收取滞纳金,甲方收款后应向乙方出具票据。第六条、前三年(即从2013年2月20日至2016年2月19日)每年的租金为拍卖会上的成交价478800元,第四年的租金为第三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10%,第五年的租金为第四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10%。第七条、本营业用房的承租权经拍卖成交后,乙方所交竞租保证金5万元自动转为租赁保证金,乙方同意由拍卖公司转交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出具租赁保证金收据,乙方应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交3个月的房屋租金119700……第九条、乙方责任,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应缴纳的各种费用(如:水电、卫生费)已缴纳完毕并执行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则甲方将租赁保证金退还乙方……”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合同约定交付了6个月(从2013年5月20日到2013年8月19日)的房屋租金239400元,2013年8月20日起,被告再未交付房屋租金给原告,2014年5月8日,原、被告同意解除该合同,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收回该营业房屋。2015年6月8日原告遂向本院起诉并提出前述诉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被告身份证、《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产权证、情况说明2012-15次拍卖会拍卖情况报告书、拍卖情况报告、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租赁价格调整通知书、某日报公告、拍卖会签到表、拍卖会笔录、拍卖成交确认书、地方税务局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应予采信。原告提供的通知、商铺基本情况均没有被告的签名,被告予以否认,对其真实性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采信。
本院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被告通过竞标的方式以57元/平方米的租赁价取得原告所有的位于某区某路某路拆迁安置×栋×层×号营业用房面积700平方米(五年期)的房屋租赁权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原告依约将租赁物房屋交付原告使用,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支付房屋租金的义务,被告仅缴付房屋租金至2013年8月19日止,之后至双方解除合同时止,被告没有再缴付房租,但却继续使用房屋,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解除前的房屋租金359100元,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35910元,因原被告约定的滞纳金过高,依照公平原则,以被告逾期支付的房屋租金金额为基础,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滞纳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期利息,因合同未约定,该请求不支持。关于保证金问题,按照合同约定,双方解除合同后,原告应退还被告向其交纳的租赁保证金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某给付原告安顺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金人民币359100元。
二、被告夏某给付安顺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金人民币359100元的滞纳金,按中华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其中119700元,从2013年8月20日起算至2013年11月19日止;其中239400元,从2013年11月20日起算至2014年5月7日止)。执行中,核减被告退还给原告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
三、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安顺市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13元,由被告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生效履行期限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吴 文 刚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华(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