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小凤诉贵州森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1:54
原告余小凤,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杨学勇,桐梓县楚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森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溱溪南路水果市场。

法定代表人何文德,董事长。

被告桐梓县德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溱溪南路水果市场。

法定代表人何文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忠华。

委托代理人令狐克强。

被告贵州富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延安西路2号。

负责人陈景训。

委托代理人周正强,监理员。

被告桐梓县利群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营盘巷建设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秋。

被告桐梓县利群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德利预制分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农场内。

负责人何文财。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小凤诉被告贵州森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梓县德利建筑有限公司、贵州富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桐梓县德利预制构件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 2015年11月20日,原告以桐梓县德利预制构件厂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桐梓县德利预制构件厂的起诉,并申请追加桐梓县利群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以及桐梓县利群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德利预制分公司为被告,本院依法追加,后因被告桐梓县利群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本院多次释明原告预缴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原告均明确表示不予缴纳,本院认为,原告所追加的桐梓县利群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系本案重要当事人,对查清案件事实有重要影响,现原告既不能提供被告桐梓县利群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的其他送达地址,又拒缴公告费,导致本院无法通过法定程序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1元(缓交),由原告余小凤负担。

审判员  冯珊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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