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贵州省恒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原告漆某某与被告贵州恒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利鑫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永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利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漆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恒利鑫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签订购房认筹协议,购买被告修建的商品房一套,协议约定若被告未开盘,原告可提前一个月申请退还所交纳的认筹金,被告应无条件退还。协议签订后,我向被告交纳了认筹金十万元。被告至今仍未开盘,并以各种理由拒付认筹金。现特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认筹协议,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认筹金10万元,同时从2015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倍计算违约金。
被告恒利鑫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0日,原告漆某某与被告恒利鑫公司签订《认筹协议书》,原告漆某某自愿认购被告恒利鑫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双方约定,原告漆某某于合同签订之日首付认筹款10万元,余款待被告房屋开盘时交清。在未开盘期间,原告可提前一个月申请退还所交纳的认筹金。协议签订后,原告漆某某之夫朱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转账10万元。2015年1月14日,因原告漆某某已缴纳定金10万元认购被告开发的房屋,原告、被告自愿签订《恒利鑫财富广场返现协议书》,约定,自协议签订后,被告恒利鑫公司将每月返还原告漆某某1 000元。后被告恒利鑫公司给付原告漆某某2015年1月至4月四个月的返现现金共计4 000元。2015年5月29日,被告恒利鑫公司对相关购房户作出承诺,其将于2015年7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认筹全款,并从2015年6月1日起付清认筹总额每月3%的违约金。该承诺对象名单中包含了原告漆某某。现被告恒利鑫公司仍未开盘,亦未返还原告漆某某认筹金。
另查明,被告恒利鑫列出的承诺对象名单上所载明的原告漆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有误,但电话号码、认筹金额、认筹时间、签退时间、已退金额、剩余金额等其他信息都与原告漆某某的信息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身份证、结婚证、恒利鑫财富广场返现协议书、认筹协议书、承诺书、恒利鑫广场认筹名单、委托书、认筹款收据、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票据、被告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在卷证实。上列证据虽未经当事人质证,但不能质证的原因系被告恒利鑫公司不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所致,且上列证据本院已经查证属实,故对上列证据依法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漆某某与被告恒利鑫公司经协商一致所签订认购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的认筹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保护。协议签订后,被告恒利鑫公司所开发的房屋至今未开盘,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漆某某因此而请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经原告催告后书面承诺定期返还原告认筹金,并支付违约金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认筹协议的补充。故被告恒利鑫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及其作出的承诺返还原告交纳的认筹全款,并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起至付清认筹款之日止每月按认筹总额3%计算的违约金。现原告只主张从2015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违约金,该请求低于承诺书中对违约金的约定,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返现协议实质是被告占用原告认筹金后的一种利息支付方式,双方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本院对该行为予以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漆某某与被告贵州恒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签订的《认筹协议书》。
二、被告贵州恒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漆某某购房认筹金10万元,并向原告漆某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原告交纳的认筹金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的1.3倍从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认筹金返还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 300元,减半收取1 150元,由被告贵州恒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龙永红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栀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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