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正华,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罗君毅,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务农。
委托代理人谷仕余,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进华诉被告罗君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进华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进华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进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进华承担。
审 判 长 简希舜
人民陪审员 朱克强
人民陪审员 朱克华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周建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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