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树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17 18:30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白洮民一初字第370号

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宝平,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成林,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王树彬,男,1964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北区平台镇。

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树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查明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树彬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但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03年4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偿还期限为2003年4月12日,原告应当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即是在2005年4月11日前向被告主张。原告现主张权利,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律诉讼时效期间,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员  郭昕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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