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乃江,男,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农民,现住公主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彦章,男,1924年11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农民,现住址同上。
上诉人梁乃江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乃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梁乃江负担。
审 判 长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