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226号
原告李立娜,干部,现住四平市。
被告王常喜,个体业户,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娜诉王常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立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立娜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闫宁波
(2014)东城民初字第226号
原告李立娜,干部,现住四平市。
被告王常喜,个体业户,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娜诉王常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立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立娜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闫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