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85号
原告:梁兴,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刘猛,住吉林省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兴诉被告刘猛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不能提供公告送达的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原告梁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