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31号
原告闫帅,女,1989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华亿紫金城16号楼二单元706号。身份证号码:22032219890823562X。
被告吕志平,男,198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220322198704215854。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帅与被告吕志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帅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帅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