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与吕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3:01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31号

原告闫帅,女,1989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华亿紫金城16号楼二单元706号。身份证号码:22032219890823562X。

被告吕志平,男,198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220322198704215854。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帅与被告吕志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帅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闫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帅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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