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36号
原告:朱景军,住吉林省四平市.
原告:王洪伟,住吉林省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景军诉被告王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不能提供公告送达的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景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退还给原告朱景军。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魏 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2015)东城民初字第136号
原告:朱景军,住吉林省四平市.
原告:王洪伟,住吉林省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景军诉被告王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不能提供公告送达的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景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退还给原告朱景军。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魏 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