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景军与王洪伟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3:01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36号

原告:朱景军,住吉林省四平市.

原告:王洪伟,住吉林省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景军诉被告王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不能提供公告送达的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景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退还给原告朱景军。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魏 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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