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90号
原告:郭炜,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李敬玉,住吉林省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炜诉被告李敬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不能提供公告送达的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郭炜。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闫宁波
(2015)东城民初字第190号
原告:郭炜,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李敬玉,住吉林省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炜诉被告李敬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不能提供公告送达的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郭炜。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闫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