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60号
原告张景龙,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徐航,四平市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张洒脱。
被告四平市华亿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静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润,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龙、张洒脱诉被告四平市华亿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景龙、张洒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景龙、张洒脱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刘环宇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