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吉林省四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德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宫在杰,原告公司办公室负责人。
被告刘桂芹,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四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桂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四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协议,当即一次性给付被告5000元为由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省四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刘环宇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