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艳平与马国春健康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3:01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90号

原告赵艳平,现住四平市。

被告马国春,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平与被告马国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平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艳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艳平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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