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90号
原告赵艳平,现住四平市。
被告马国春,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平与被告马国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平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艳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艳平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闫宁波
(2014)东城民初字第190号
原告赵艳平,现住四平市。
被告马国春,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平与被告马国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平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艳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艳平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闫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