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27号
原告杨树田,住四平市。
被告王海山,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田诉王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田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树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杨树田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宁波
(2015)东城民初字第27号
原告杨树田,住四平市。
被告王海山,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田诉王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田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树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杨树田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