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树田与王海山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3:01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27号

原告杨树田,住四平市。

被告王海山,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田诉王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田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树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杨树田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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