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与王绍辉物权保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3:00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242号

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世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志军,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绍辉。

被告王兵,住四平市。

被告王敏。(系被告王兵配偶)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绍辉、王兵、王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张伟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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