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杨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2:47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51号

原告周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杨某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定于2014年4月15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并已按照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时,原告周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人民陪审员  王春红

审 判 员  曲俊生

二O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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