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51号
原告周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杨某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定于2014年4月15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并已按照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时,原告周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人民陪审员 王春红
审 判 员 曲俊生
二O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