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与于彭娟、宋建伟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0:35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35号

原告李永,男,1983年3月11日生,汉族,系个体业户,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徐航,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于澎娟,女,1982年1月28日生,汉族,系个体业户,现住 四平市站前街新立屯委。身份证号×××。

被告宋建伟,男,1982年8月1日生,汉族,系个体业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诉被告于彭娟、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永于2014年5月16日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保全费20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牛云鹤

二○一四年五月十七 日

书记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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