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明德与高文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0:09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民初字第1863号

原告:苏明德,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高文涛,住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明德诉被告高文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明德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文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明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准许原告苏明德撤回对被告高文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1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苏明德负担。

代理审判员  阴 月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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