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成全与辽源市监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3:4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990号

原告宋某某。

被告辽源市监狱,住东丰县东丰镇。

法定代表人毕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成全与被告辽源市监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已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朱晓艳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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