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990号
原告宋某某。
被告辽源市监狱,住东丰县东丰镇。
法定代表人毕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成全与被告辽源市监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已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朱晓艳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爱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