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建华与长春星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2:21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980号

原告梁建华,男,汉族,1966年1月31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徐新伟,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星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3号。

法定代表人白清林,董事长。

原告梁建华与被告长春星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立案申请后,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光大

代理审判员  强 卉

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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